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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室文〔2016〕 号
中共魏都区委办公室 魏都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纪委监察局《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三国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区纪委监察局制定的《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魏都区委办公室
魏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
魏都区《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党风政风建设,形成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运行体系。根据许昌市《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结合魏都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政府,根据职责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三条 街道党工委主体责任
街道党工委对职责范围内党风政风工作负总责,承担主体责任,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对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建设工作做到“八有”。即:有专题会议研究、有全年工作规划、有阶段工作部署、有班子成员分工、有工作任务台帐、有风险排查清单、有组织检查考核、有检查结果运用。
(一)廉政教育。街道党工委要对管理的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党纪教育、法制教育、廉政教育、警示教育。
1.以工作会、班子会、民主生活会等形式每月至少分级组织党员干部进行一次廉政知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及《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学习。每季度对基层党员干部至少组织一次警示教育;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为全体党员干部上廉政党课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每年以7月份廉政教育月活动为载体,组织社区两委干部和监委会主任进行一次基层党风政风专题培训,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纪条规列入培训内容。
3.扎实推进以进社区为主的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利用电子屏、宣传版面、宣传栏、活动室、图书室、文化广场等宣传教育平台营造廉政文化氛围,进行宣传教育。
4.每年开展一次廉政教育效果集中评估活动,检验和提升廉政教育的综合效果。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为每名基层党员干部建立廉政教育档案,要把廉政教育档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
(二)制度保障。街道党工委要完善落实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民主生活会、任务清单、廉政谈话、述责述廉和评议、财务管理、涉农社区集体“三资”处置管理等制度,建立完善对基层权力分配和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夯实责任。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基层党风政风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年初与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党委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基层党风政风工作。每半年要主动向区委和区纪委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同时听取街道纪工委和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风政风工作情况汇报。班子成员根据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党风政风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社区党组织主体责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对本社区党风政风工作负第一责任,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政风工作负直接责任。
社区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廉政承诺、党务居务财务公开、“三资”管理、双述双评、居民询问质询等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社区民主自治机制,每半年向街道纪工委报告一次廉洁履职情况。
第三章 监督责任
第五条 街道纪工委对辖区内党风政风工作和党员干部廉洁履职情况负监督责任,依纪依法采取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辖区内党风政风监督检查,认真抓好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对街道办事处财务及承担项目资金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支持配合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对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及执行居民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对城市社区落实“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涉农社区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党务、居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社区财务开支审核把关,对开支票据签字盖章。
第六条 加强队伍建设
(一)加强街道纪工委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街道纪检监察机构,配齐配强纪工委书记和专职纪检监察人员,达到“三专两兼”。做到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施、有工作制度、有办案阵地、有办案设备。街道纪工委书记专职专责,不得兼管与纪检监察无关的工作。
(二)加强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在“有人员、有场所、有牌子、有印章、有工作制度、有会议记录”六有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的标准,落实监委会委员误工补贴,达到“七有”。
第七条 形成监督合力
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社会公共服务管理局、区农业和水务局、区城乡统筹发展局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协调、业务指导,确保“一征三议两公开”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党务政务(居务)公开,“三资”管理等制度有效落实,确保扶贫救济、低保医保、惠民补贴、征地补偿等惠民资金规范管理、有效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公开公示
(一)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定为全区社区“阳光居务日”,各社区通过开展“阳光居务日”活动,组织社区及居民小组干部、党员群众代表就和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讨论商议,共同解决居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区各项公开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每年要编制党务、政务(居务)公开目录,严格按照公开目录内容及公开时限进行公开,公开公示情况要有档案记录。
(三)街道办事处、社区两级党务、政务(居务)至少每季度公示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公开上一季度的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街道办事处党务政务重点公开内容包括:街道基本概况;领导班子职务、工作分工情况;发展新党员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季度收支情况;民生改善和惠民项目资金公开情况;为民办实事情况;监督电话。社区党务居务重点公开内容包括:社区基本概况;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职务、工作分工情况;社区公开、监督组织;社区发展党员情况;社区季度收支情况;民生改善和惠民项目资金公开情况;为民办实事情况;党员帮扶对象。
(四)区直各惠民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部门惠民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补助对象等事项的公开。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在资金正式拨付15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开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实施方式以及其他要求等情况。
(五)针对征地补偿、低保及廉租房对象确定和资金发放等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公开内容要留有公开底册和相关影像资料。
(六)加大社区财务、“三资”使用和处置情况重大事项的公开力度。社区重大支出、专项资金等涉及“一征三议两公开”和“四议两公开”决策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开。办事处“三资”管理中心至少每季度汇总一次社区“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三资”管理中心印章后交由各社区向群众公布。
(七)区各项公开主管部门、各街道纪工委对各项公开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每季度向区纪委报告本季度公开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条 重点监督
(一)对“一征三议两公开”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落实情况的监督。
1.城市社区重要事项决策要按照“一征三议两公开”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涉农社区涉及群众利益事项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2.凡涉及群众利益的集体资产处置、大额集体资金使用、低保等惠民政策落实对象确定等事项,必须坚持党组织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情况公开、实施情况公开。
3.采取“一征三议两公开”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事项,决策情况记录要规范,居务监督委员会、分包社区干部要全过程参与,并在会议记录本上签署个人意见。
(二)对项目征地补偿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省政府下发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款标准参照《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许政〔2013〕24号文件)执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在许政〔2013〕24号文件基础上,由区城乡统筹发展局、街道办事处共同委托中介公司进行评估。
2.项目资金由承担项目责任办事处、区城乡统筹发展局逐项目建立专项资金账户,确保专款专用。征收补偿款由街道办事处“三资”管理中心进行兑付。
3.实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项目征地清表完成后,由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评审,并出具审计或评审报告。
(三)对惠民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
1.区直各惠民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完善落实惠民项目资金相关备案、公示、发放及监督检查等制度,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建立惠民资金监管长效机制。
2.区直各惠民项目主管部门每年要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办事处、社区两级对口部门工作人员开展一次以政策法规、财经纪律、财务管理等内容的业务培训。
3.区直各惠民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主管的惠民资金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要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出具检查报告、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及时整改到位,并向区纪委汇报专项检查情况。
4.街道纪工委每年要选2-3个惠民项目开展专项督查。
5.各社区对惠民项目对象落实确定情况必须报居务监督委员会备案并由居务监督委员会进行全程监督。
(四)对涉农社区“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
1.涉农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行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街道党工委履行主体责任,办事处主要领导为“三资”管理第一责任人,“三资”管理中心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三资”管理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2.社区惠民补贴、征地补偿资金及其他资金兑付,由“三资”管理中心实行存折或卡式发放,直接兑付到应补人。
3.社区集体收入资金由“三资”管理中心管理,资金、资产、资源变动情况要及时足额入账,不得存于个人账户。
4.“三资”管理中心对所属各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动态监督,定期核查。管理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防止“三资”变动隐瞒不报等情况发生。
5.“三资”管理中心对支出收入票据要严格把关。财务票据做到“五不准入账”:白条不准入账;没有经手人签字不准入账;未经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联签和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加盖社区监委会公章不准入账;开支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票据,必须附有社区“两委”研究会议记录和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意见,并加盖居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否则不准入账;开支1000元以上的票据,必须附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研究意见和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意见,并加盖居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否则不准入账。
6.社区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要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社区必须制定出租赁管理办法,按规定提前告知居民,实行公开竞价,所签合同须有居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否则合同视为无效。各社区拟签订的合同必须事前报街道办事处“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7.涉农社区居民小组对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处置要报经社区管理,并纳入办事处“三资”中心代理。
第十条 常态监督
(一)区纪委、街道纪工委要健全落实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双述双评、居民询问质询、民主评议等制度。每年年底对基层党员干部开展双述双评活动,评议结果报区纪委、街道纪工委备案。
(二)扎实推进基层审计制度。区审计局要对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任期、离任进行审计;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农林水局要对行使社区集体财务审批权的人员,以及参与社区集体经济活动决策、负责社区集体经济活动项目的社区干部任期、离任进行审计。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农业和水务局每年要组织对涉农社区集体财务、社区干部经济责任、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涉农财政资金进行一次重点审计。
(三)加强涉农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和城市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区社会公共服务管理局联合成员单位每年要对各涉农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和城市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区纪委对基层党组织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暗访,对廉洁纪律每年不少于一次重点检查。
(五)把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落实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区纪委对街道办事处的检查考核每年不少于一次。
(六)街道纪工委对社区党风政风落实情况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点检查,检查情况向街道党工委报告的同时,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别向区纪委上报半年和全年监督检查报告。
(七)街道纪工委对所辖社区党务居务公开、“一征三议两公开”和“四议两公开”、“三资”管理、居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发挥及基层干部工作作风情况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既向街道党工委报告,又向区纪委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督查
区纪委按照“一次一组建”的原则成立专项督查组,每年通过听取汇报、质询问题、座谈走访、查阅账目等,对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惠民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作风纪律、勤政廉政以及维护群众权益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基层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 纪律审查
(一)发挥街道纪工委作用。充分整合街道纪工委纪律审查力量开展纪律审查,区纪委进行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突出纪律审查重点。对基层党员干部及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问题要做到有案必查,违纪必究。
(三)实行双月报告制度。街道纪工委每双月22日前将本辖区当月纪律审查台帐向区纪委(基层党风室)报送备案。
(四)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发挥曝光警示作用,区纪委每季度对全区查处的基层党员干部及党员典型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一次通报曝光。
第五章 惩戒问责
第十三条 对街道党工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问责。街道党工委对本辖区内基层党风政风工作领导不力,基层党风政风制度不落实,年底在全区党风政风考核排序靠后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主体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对街道纪工委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的问责。街道纪工委对辖区内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不落实,对党务、政务、居务不公开、假公开,社区重大事项不按“一征三议两公开”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居务监督委员会作用不发挥等监督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违纪问题查处不力,有案不查,存在失职、失责的,追究街道纪工委主要负责人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在全区排序靠后的,给予街道纪工委书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对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问责。社区党组织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不落实,党务、居务不公开、假公开,社区重大事项不按“一征三议两公开”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存在违反《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有关内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对职能部门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的问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基层党风政风各项制度落实的督促检查。不按规定执行“一征三议两公开”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党务、政务(居务)公开制度不认真落实,低保、扶贫救济等惠民政策执行不规范,项目征地补偿资金使用不合理、不规范,涉农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不规范、制度不落实的,视情节追究相应区直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监督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魏都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制定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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